关于接收增值税发票及相关报账事项的通知
各部门及相关报账人员:
2017年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增值税发票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及我校实际情况,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接收增值税发票
1.从2017年7月1日起,各部门在开展业务中接收增值税发票,必须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未按要求接收增值税发票,认定为不符合规定票据,不得作为有效报销凭证。
2.原则上不再接收“办公用品”等未按购买明细据实开具的发票。
二、接收增值税发票须提供我校相关信息如下表,请有需要的同事惠存:
单位名称 |
广州市广外附设外语学校 |
纳税人识别号 |
52440100G34098858L |
单位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一路599号 |
电话号码 |
020-36247720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广州黄石路支行 |
银行账号 |
3602 0740 0900 0248 820 |
三、温馨提示:
1.接收的增值税发票购买方必须是全称“广州市广外附设外语学校”,
发票购买方名称为学校简称如广外外校、广外附设外语学校,或学校后面加学部(如广州市广外附设外语学校高语组)、或写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附属外语学校等等,都不合规定,一律不予报销,须退回重开。
2.关于微信开具发票的便民小程序介绍
微信6.5.8版本推出“发票小助手“小程序,提供了一整套便捷的发票开具方案:
(1)“微信闪开发票”功能:需要开票时,扫描二维码就能开票;
(2)“发票小助手“小程序:可以转发和保存的随身“发票名片”;
(3)微信客户端“我-我的发票抬头”:使用过前两个功能之一后,你的个人资料中也有发票信息了。
财务室
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