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外外校财务管理规定
文字:供稿:校办图片:时间:2011-05-06点击数:1113
第一章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及主要任务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的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筹集办学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是指学校在统一的财经政策、统一的财务规章制度下,制定统一的财务收支预算,并据此实行统一的资源配置和统一的财会业务领导。
“统一管理”是指学校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调整及评价分析由学校统一管理,从而形成财权的统一管理以及会计事务的统一管理。
广外外校是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全资投入建立的办学实体,其全部资产都属大学所有,外校资产的产权归属性质决定了其管理权归属,因此,外校的财务管理及运作必须执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大学制定的管理规定,接受大学相关部门的检查、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由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经工作。
第六条 学校财务室是学校一级会计机构,在校长的直接指导下统一管理全校的财务工作,同时实行大学财务处监督指导下的二级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的其他部门均不具备财务功能,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资金收付业务。所有收入由学校统一调配使用,全部支出由学校预算统一安排。
第七条 学校财务室必须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接受会计业务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学校的财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建设规划和日常教学管理业务的需要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个部分。学校财务收支执行预算建议方案,必须报请大学教育集团及校董事会审议,经大学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才能执行。
第九条 学校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合理统筹、保证重点”的原则,根据学校总体事业发展规划和预算年度可能取得的各项收入情况,在各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各项数据基础上确定收入和支出的项目、金额,量力而行,量财办事,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 预算编制的方法是“零基预算”加“基数法”。
第十一条 预算调整:为保证财务收支执行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财务收支执行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年度中确需调整的,必须遵行以下要求:
(一)调整因素
1、学校根据预算规定及程序等进行的正常预算追加或追减;
2、各部门职能、隶属关系调整等造成预算管理关系变化,需要对年初预算进行调整的;
3、因宏观政策变动、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因素造成单位收入变化,无法完成预算的;
4、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因素需对原支出项目进行调整的;
5、其他无法预测的原因
(二)调整程序
因1、2项因素需对年度财务收支执行预算进行调整的,由财务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文件直接调整。
因3、4、5项因素需对年度财务收支执行预算进行调整的,由各有关部门提出预算调整书面申请,说明预算调整原因、内容等,按“预算审批程序”要求报批。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是学校完成教学科研事业计划的财力保证,是学校支出预算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和保障。
第十三条 学校收入包括:
1、事业收入: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杂费、住宿费等。
2、其他收入:主要包括自愿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四条 学校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五条 取得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存学校规定的银行账户,不得改变收入性质入账,不得将收入作为往来款项挂账,严禁侵占、截留或转移学校收入,不得私存私放各项资金和私设账外账。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反映学校事业计划完成情况、体现事业效果。
第十七条 学校支出包括:
1、事业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学生事务支出、维修费、设备购置费等。
2、校园建设支出,包括学校的基建工程、大型的维修支出等。
3、 上缴资源占用费:按照校长任期目标责任书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时,应当正确归集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十九条 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对校内各部门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的确定。
第二十条 学校的各项支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财务收支执行预算的支出实行项目管理,按项目下达经费,按项目借款或支出,按项目跟踪检查使用效益。各单位必须按照学校批准的预算项目、预算经费额度和所规定的使用范围开支各项费用,不得办理无预算项目、超预算项目和预算额度以及超范围使用的支出。必须按照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代替支出数。
第二十二条 学校预算支出审批规定。根据《广外大(2004)95号文》(《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二级单位财务“一支笔”管理办法》)的规定,外校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经费支出都必须由财务“一支笔”审批后方能按相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对开户单位之间结算起点1000元以上的支出,以银行转账支票结算支付。
第二十四条 学校财务室依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学校采取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基础原则。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五条 结余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在某一会计期间内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在我校,主要是指事业收支相抵后所形成的事业结余。事业收入大于事业支出的余额形成事业基金,可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专用基金主要包括修购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由学校按照规定用途统筹安排使用。学校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第二十八条 各项专用基金都有专门的用途和使用范围,一般不得互相占用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是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
第三十条 学校的资产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预付账款、在建工程、材料等。
对现金和银行存款,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和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和学校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保管、盘存及对账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学校对预付账款、在建工程要建立明细账核算,加强管理,定期清理催报。对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款,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核销。对在建工程,要根据各个工程的工期,跟踪工程进度及完工情况,做到及时结算,及时结转工程成本。
材料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主要包括文具、学生校服等日用品、餐厅用材料及日常维修材料等。学校须建立材料收、付、存等环节的规章制度,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实物、金额、账表相互控制的管理形式。总务部门派专人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采购、实物及账表管理,财务室负责固定资产的金额管理。财务人员与总务部门专门管理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固定资产的报废应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核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由于成本核算的需要,学校参照企业财务制度,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折旧的提取方法采取直线法,折旧年限以固定资产按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的三大分类,分别为40年、8年、5年。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
预收账款主要包括代收学生伙食费及暂时因资料不全无法确认收入的预收学费。学生伙食费用于学生餐费支出,专款专用;预收学费应及时清理、入账,纳入学校收入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不得长期挂账。
由于学校目前采取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原则,预提费用是由此而产生的负债,指本期已经发生,但因某些原因还没有支付的费用,在本期予以预提。应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提,不得无故多提。
第十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三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三十七条 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室一般应向广外外校董事会、大学教育集团、大学财务处及大学相关领导定期报送月、季、年度财务报告。另外,还应按要求,向广州市民政局、教育局、物价局及白云区教育局等部门提供上述报表及生均成本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列示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八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必须接受审计、物价税收、银行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和检查,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四十条 学校要对基建、大型维修工程进行审计。2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经大学审计处审核后才能结算全部款项。
学校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财务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