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在省外购买养老保险补助办法
文字:供稿:校办图片:时间:2009-05-19点击数:1356
购买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教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因此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为了使学校支付的社保费能真正落到实处,避免部分教职工两地缴费,鼓励非广东省户籍的教职工在户籍所在地社保局参保或续保,特制定本补助办法:
一、享受者条件
1、目前在我校购买养老保险的非广东省户籍教职工,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的;
2、目前正在户籍所在地购买养老保险的非广东省户籍教职工。
凡属于以上情况之一,愿意放弃在本校购买养老保险,而在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参保或续保的,学校每年寒、暑假开学后,给予适当的补助。
二、要求
每年寒、暑假期间需在当地社保机构开具参保证明或打印当年的养老保险缴费明细和收据,开学后(10天内)将原件和复印件一并交学校办公室存档,其中原件一年后返还。未能如期提供的,视为放弃当期补助。
注:参保证明必须盖有当地社保机构业务章,内容需写明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某年某月至今在某地参保。缴费明细和收据也必须盖有当地社保机构业务章或征收机构的业务章,并注明参保人姓名和身份证号,当年的缴费起止日期。
三、补助标准
一、 1、中、小学教师每学期补助1200 元,生活老师、教辅人员600元,后勤人员300元。
注:补助每年分两次在寒、暑假开学后的次月发放。
学校办公室
2009年5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