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消防器材管理的通告
文字:供稿:校办图片:时间:2013-10-17点击数:920
近来频频发生个别人员私自动用或损坏学校消防器材的事件,给学校财产造成了损失,更给消防安全带来了隐患。为了更好地维护学校的消防安全和体现“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消防法》第五条)。
二、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三、未经学校校卫队同意,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动用学校的消防器材。
特此通告。
学校办公室
二○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