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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渎职犯罪高检重定立案标准

文字:羊城晚报供稿:教科室图片:时间:2006-10-19点击数:1700
近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出第一责任人通报,传达最高人民检察院重新明确的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渎职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对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2人以上,或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检察机关要立案查处。 通报指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程序,就是不作为或者乱作为,就是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果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严重经济损失,就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就可能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会被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报希望我省各级、各部门负责同志和广大公务员以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严格依法从政,依法办事,坚决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尽量预防和减少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责任事故。 [font=楷体_GB2312][color=blue]【编后语】 本则消息,刊于2006年10月17日羊城晚报头版报眼位置。很是抢眼。 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定立案标准。既属“重定”,我觉得,应该存在对原有标准的进一步明确。在目前加强法制的社会背景下,应该旨在“加强”对渎职犯罪的处罚力度。 这则“规定”,对“不作为、乱作为”给予了明确界定。明确指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程序”即属“不作为或者乱作为”,就是“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在这里,我注意到了一个以前并不被人们重视的概念——程序。 这几年,报纸上有关矿难的报道不少。看下去,不难发现,很多人道主义灾难,都是管理者“程序意识”薄弱所致。井下空气检测结果未明,或者通风设备不完善,或者地质结构复杂莫测,照样要求矿工下井作业,出事以后,才悔之晚矣。 可以推测,这篇消息挂在校园网上,许多老师或会觉得多此一举,觉得与我们无关。是的,我们又不属公务员。仔细想想,或许,“规定”所言,并不和我们全然无关。一个无可辩驳的事实在于——教育和学校,也属于“社会公共事业”。 学校里,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等范畴,都存在许多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的真正被遵守,也需要许许多多的“程序保障”。理论上讲,一个最优秀的管理者和员工,是感觉不到“制度约束”的。这种“感觉不到”,只能说明,他们已经成功地完成了对规章制度及其相关程序的“内化”,将其化成了自己从事工作的“本能”。并不能说规章制度的存在没有必要,没有意义。 我们都愿意承认我校是优秀的,愿意承认我校的每一个员工是优秀的,但,即便优秀如我校,也肯定,不同程度地存在“不明规则程序”和“违反规则程序”的操作。在一个法制社会,法律将明文规定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不可以做而做的后果为何。作为外校的教师,作为外校的各层管理者,看看这篇关于公务员的消息,让自己的大脑警钟长鸣,加强自己工作的规则意识和程序意识,应该不无裨益。 我想,这些,应该就是刘校长嘱咐在校园网挂出这篇消息的初衷。[/color][/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