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两项重要通知(草稿)
发布时间:2019-12-06 11:11:58发布者:郭太章
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两项重要通知
各位教职工:
根据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等规定,纳税人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同时对工资薪金实行按年计税,按月预扣预缴税额。现有两项重要工作须在本月20日前完成。
一、2019年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或更新
 1、未在个人所得税APP中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教职工(主要是今年内新入职的教职工)或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更新的教职工,请在12月20日前完成申报,才能在本年内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个税抵扣。申报方式请点击下方链接查询财务室2019年1月4日在办公平台发送的通知。已在个税APP中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且无须更新信息的教职工可忽略此项,已申报名单可在附件一中查询。
附加扣除
二、2020年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确认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2019年已填报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需要在2020年继续享受的教职工,请请务必于2019年12月20日前登录个人所得税APP首页,点击【2020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一键确认】;如扣除信息有变化,请及时修改。具体操作方法参见附件一。未及时确认的,于次年1月起系统暂停扣除。
2、如教职工2019年未曾填报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但2020年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可以享受,请及时在个人所得税APP首页相应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栏(【立即填报】—【扣除年度】选择“2020”)进行填报。
   3、全年收入均未达扣税起征点的教职工,可自主选择是否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财务室
2019年12月6日